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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小商品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深圳市小商品协会(英文名:SHENZHEN SMALL COMMODIT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小商品生产、流通和服务及相关企业和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团结广大会员,坚持以服务为根本,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加强会员与政府、会员与会员之间的联系,促进深圳市小商品行业经济的发展。为政府部门与企业之间的沟通提供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在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名都大厦C塔。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充分发挥协会的平台作用,整合小商品市场各类资源,积极促进多元化投资格局的形成,完善小商品市场。

   (二) 积极宣传深圳市的经济政策,配合政府举办和协办各种小商品展销等活动,促进小商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 向政府反映行业状况,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建立沟通的桥梁和纽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 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小商品生产流通、营销规律和方法;探索交流网络营销,商品物流合理性、合法性。

   (五) 组织会员企事业单位和小商品经营者在境内外进行商务考察、经贸交流等活动。

   (六) 参与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了解有关国家的投资环境,与各国相关机构合作为到海外开展小商品贸易合作的国内企业提供有效的服务和指导。

   (七) 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和咨询,受理和协助办理会员投诉服务,维护会员在国内外投资中的合法权益。

   (八) 协会积极协助其成员在规定区域内扩大市场,实现行业发展规划目标。

   (九) 开展调查研究活动,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各种业务交流和学术研讨活动,促进与国内外同行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业务水平。

   (十) 经有关部门批准编辑和发行商会内部刊物,为会员举办各种讲座和培训活动。

   (十一) 举办小商品类及相关会议展览。

   (十二) 完成会员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分企业会员、团体会员。企业会员系指依法注册,承认本会章程的各类企业或机构。团体会员系指与本会业务范围、服务功能相关,并自愿加入本会的社会团体。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深圳市小商品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的企业、团体;
   (四) 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五) 积极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热衷公益事业,积极行业协会工作。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申请参加本会,需填写入会申请表,提交依法登记和注册的文件复印件;
   (二) 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 选举权、被选举和表决权;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 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 在本协会内部交往中,以诚相待,团结协作,自觉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和合法利益。
   (八)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 会长单位每年度缴纳会费50,000元;
   (二) 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度缴纳会费10,000元;
   (三) 副会长单位每年度缴纳会费8,000元;
   (四)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度缴纳会费5,000元;
   (五) 理事单位每年度缴纳会费2,000元;
   (六) 会员单位每年度缴纳会费2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 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 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 制定和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 决定终止事宜;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到会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 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 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 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决定新申请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 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者执行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 由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 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 将通过后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 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监事1人。监事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监督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协会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和协会财务主管人员变更时,由监事主持财务审计,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审计报告,并可直接向市政府指导监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协会理事会成员、秘书长、财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在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对本会做出重大贡献的会领导在任期届满后可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出席重要会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执行会长对理事会负责。执行会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 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 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民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私分、侵占和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二○○九年二月二十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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